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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律师参加“从张扣扣案谈法律文书写作及辩护策略的选择” 专题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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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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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扣扣案谈法律文书写作及辩护策略的选择“专题研讨活动成功在德恒举行

▲专题研讨活动现场
8月15日,由西城区律协律师执业技能专业研究会、刑事专业研究会和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从张扣扣案谈法律文书写作及辩护策略的选择” 专题交流研讨活动在德恒北京富凯大厦办公区成功举行,德恒全国各分支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同步视频直播。
▲会议由西城律协业执委副主任兼刑事业务研究会负责人、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合伙人程晓璐主持
▲西城律协业执委副秘书长、律师执业技能研究会负责人王蓓菁律师简要介绍了西城律协律师执业技能研究会的情况以及此次活动意义
本次研讨活动的两位主讲人,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张翔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李奋飞教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关振海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强律师进行分享发言。
 
程晓璐律师首先对本次活动所讨论的张扣扣案及其引发广泛热议的辩护词进行了简要的背景介绍,程晓璐律师表示,热点事件、热点话题,不怕有争议,而是关键在于大家都可以充分表达,理性探讨。本次活动并非只是简单的就案说案,也不是紧紧围绕该案辩护词的点评大会。而是为了延伸思考,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是否应具有某种特质,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思维,法律文书是否应当规范写作,如何规范?有无固定要求,当没有明确要求时,是否必须受制于行业惯例约束?在特殊情况下运用非常规之辩,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思考。具体到刑事案件的代理方面,究竟选择一种什么样的辩护策略才算是有效的辩护?这正是今天专题研讨活动的初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作主旨分享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发表题为《法律职业、法学与法律写作—从张扣扣案代理词谈起》的演讲,张翔教授从张扣扣案辩护词出发,大致介绍了学术界对于这一法律文书的不同评价,由此展开自己对法律职业、法律思维、法学及法律写作的理解。张翔教授通过诠释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目的、特征和实质,正面回答了律师的实践工作是离不开法学的,接着又通过民法、刑法和宪法三个不同法学分支的实例清晰地展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张翔教授谈到,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最终比拼的是法学理论功底,并指出一年级律师应该着重培养自学、写作和说话三方面的能力。张翔教授紧接着总结到,法律写作的基本特征就是“援法而言”,律师通过这种方式排除不必要的激情从而达到理性,其实质是一种“自我选择的贫乏”。分享的最后,张翔教授表达了应对刑辩律师更多理解和包容的态度,同时认为张扣扣案的热议,说明中国法律人正在觉醒,也体现了民众对于法治社会逐步接受的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作主旨分享
 
接下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发表题为《刑事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的演讲,李奋飞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对邓学平律师这篇辩护词的评价,不能脱离张扣扣的态度,如果其本人认可两位辩护人的分工协作,这样的辩护策略的选择是无可厚非的。李奋飞教授接着谈到,由于司法实践背后具有多元的影响因素,所以非常规辩护策略的选择虽应谨慎,但并非绝对不可。针对刑事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应以协同辩护的思维取代对独立辩护的片面强调,辩护策略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事实问题由当事人负责,诉讼目标的选择更多应由当事人决策,辩护人需要做到的是成为一个好的解释者,充分分析当事人各种选择可能遇到的不同结果,并提供不同的方案,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同时强调辩护人必须要有辩护工作的边界意识。李奋飞教授认为,刑事案件的辩护,除了围绕所指控的行为,辩护目光也不能忽视行为人本身,庭审时如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同情分”,往往会对辩护结果起到奇效。第二,应以交涉性辩护取代对抗性辩护,辩护律师应与办案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充分沟通,同时也要注重沟通的方式方法,应尽可能的当面沟通。第三,应以前置式辩护模式、全方位辩护思路来取代唯庭审主义辩护模式,刑事辩护律师要让辩护意见尽早进入办案机关的视野,辩护意见尽可能要通过书面提交,也要有留痕意识。要有营造有利于辩护环境的意识,即使庭审结束,也要充分争取让对案件结果具有影响力的人听到自己的声音。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要保持对是否能达成和解等问题的敏感,做到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反应。还要注重不同辩护策略之间的相互作用,即使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等诉讼策略的直接目的很难实现,也要注重其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随后的分享交流环节,多位分享嘉宾利用有限的时间,积极分享了对张翔教授和李奋飞教授讲座的感悟和自己对本次活动专题的观点。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发言
 
杨矿生律师从内容、文体、功能、提交时间和形式、庭审时如何呈现以及文体仪式感六个方面诠释了应如何写辩护词。他指出,辩护词必须围绕事实、法律和证据来写,但不可否认的是,情理辩护在未来的辩护工作中可能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辩护词对应起诉书和公诉词,宜采用议论文体。辩护词是说给法官听的,这一功能不能错位。庭前准备书面辩护词在重大复杂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在庭审时一字不差的宣读辩护词是不可取的。最后,辩护词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文体仪式感。
▲分享嘉宾发言(从左至右依次是艾静、关振海、王学强)
 
艾静律师认为辩护词应紧紧围绕指控内容,情理、伦理等其他内容的篇幅不宜过长,要充分收集量刑情节、合理利用程序问题进行辩护,同时要注意语气、逻辑和辩护策略的选择。关振海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辩护实践经验,着重强调了和办案人员保持良性沟通的重要性,要善于抓住办案人员的心理活动,同时也指出要给司法机关一定压力,要善用专家论证意见等外力。王学强律师分享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工作中的困难处境,认为应尊重每一个辩护人在具体个案中辩护策略的自我选择,同时也要肯定张扣扣案所引发的讨论带来的正面意义。
 
程晓璐律师总结时说,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本身就是控辨审三方相互博弈的过程,不同的阶段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风格也会有所不同,但都一定建立和自己当事人、合作律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其实,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比说服法官更难,也更为重要,因为那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也是关系辩护活动能否顺利完成的决定因素。能够说服当事人,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和肯定,这本身就是有效的辩护。最后,程晓璐律师对与会人员的出席表示了感谢,对此次活动的意义和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