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10)820119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8层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北京 京ICP备0010001号

 

微信公众号

中同资讯

「对话法律人—杨矿生」(上)

分类:
中同资讯
2019/09/13
浏览量:

编者按

2019年9月5日,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律师在今日头条做客《对话法律人》,分享他的职业经历与执业感悟。以下是根据访谈内容整理编辑,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对话杨矿生# 您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分别师从有刑法界“北高南马”的马克昌教授和高铭暄教授,两位先生对您法律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2019-09-05 16:13:55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叫杨矿生,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我的职业经历并不复杂,1985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到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刑法研究生,研究生毕业以后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工作,在最高检工作十年期间,到海淀区检察院锻炼两年,1998年下海从事律师工作,2002年和顾新华律师一起创办中同律师事务所。由我牵头汇集了一批热爱刑事辩护,具有刑事司法工作经验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建了中同刑辩团队,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执业以来,我和我的刑辩团队坚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刑辩律师应当有工匠精神,即敬业尽责的职业精神,精益求精的品质精神,专注执着的坚持精神,敢辩、真辩、会辩,较好地代理了百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很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如:文强案、央视大火案、浙商楼某涉嫌4.3亿职务侵占案、阿里巴巴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或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结果。 

中同刑事辩护工作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业界和社会上也获得了广泛赞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 “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优秀 律师”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对话杨矿生# 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分别师从有刑法界“北高南马”的马克昌教授和高铭暄教授,两位先生对您法律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2019-09-05 16:13:55

回想我的学生时代,特别是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时代,我是非常幸运的,也是非常幸福的。

在我的学习和人生当中,先后碰到过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无论是对我的人生历程,还是对八十年代乃至此后的中国的法制进程,都有着十分重大乃至是关键性的意义。其中就有著名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武汉大学法律系1980年开始恢复招生,我是1981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是法律系的第二届本科生,当时马克昌先生是法律系副主任,80级和 81级两届本科生的刑法课都是由马先生亲自讲授,凡是听过马先生讲课的人,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马先生讲课时的一举一动, 音容相貌都似乎呈现在眼前。 

马先生不仅为我们传授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启蒙,而且还十分关心我们年轻人的做人、成长以及人生未来的选择。马先生非常平易近人,不管是谈学习,还是谈生活、谈人生,在他面前,我们晚辈学生都可以畅所欲言。马克昌先生对法律系的学生寄予了厚望,不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家里与我们聊天,总是反复叮嘱我们,要好好学习,要立大志,希望我们走出校门以后,都成为有名的大法官、 大检察官,成为国家需要的栋梁之才。

在他的教育和熏陶下,我们很多人都爱上了刑法课,希望报考他的研究生,继续当他的学生学习刑法。在大学三年级我和同学两人报考研究生时,马先生劝我们两人报考人民大学高铭暄老师和王作富老师的研究生,我们就按照他的想法报名考试了。

当时研究生笔试通过后还要面试复试,我记得当时其他系报考人大研究生的同学都去北京面试复试回来了,但是我们两人还没有接到复试的通知,心里感到紧张, 就去找马先生问问情况,他就给高老师打了电话,得到的回复是因为我们两人是马先生带出来的本科学生,研究生考试通过后免复试。 就这样,在马克昌先生的亲自辅导和推荐之下,我们从武汉大学毕业走进了人民大学,继续攻刑法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与本科生有很大的不同,在讨论式、 碰撞式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分析探讨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思想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高铭暄老师主讲刑法总则,高老师参与了我国刑法制定的全过程,他在讲授每一个刑法总则原理时,总是结合刑法条文在立法过程中的变化进行诠释,不仅使我们加深了对刑法原理的理解,还使我深刻地感受到中国法律与我们是如此的贴近,中国法律的进步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参与。王作富老师主讲分则,他的讲授严谨、细致、透彻,使我领悟到了运用刑法分析案件的技能和思维方式,这些技能和思维方式已经渗透了我现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在老师的教导和影响下,我开始认真思考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每一次听导师授课,都会对法律有新的认识和感悟,法律在心里的砝码不断加重,历史使命感在我心中的分量越来越重。我清醒地意识到:法律在中国社会、政治、 经济生活中必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至此,我开始规划自己的职业人生,希望也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件件刑事案件将在自己的手中得到公正处理。

在武汉大学里,马克昌先生的教诲让我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是对我的法治启蒙,让我开始了法治梦想,走上了当一个法律人的道路。不管是做检察官还是做律师,20年前被马克昌老师点燃的对法制的激情一点都没有减弱。

在人民大学攻读刑法研究生,我又得到了著名法学家高铭暄、王作富两位教授的亲传,我学会了刑事法律思维,开启和培养了我运用刑法理论分析实践问题,办理实际案件的能力,让我在法律人的道路上越走越踏实。

#对话杨矿生# 曾在最高检有10年的工作经历,什么样的契机让您决定转换身份,成为一名律师?

2019-09-05 16:20:30

在最高检工作生活的10年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十年,我对高检院有着深厚的感情,后来当律师是我原来没有想到的事。当律师也不是一下子心血来潮,实际上有一个漫长的心路历程,从一名检察官走向一名刑辩律师,现在看起来是很简单平常的事,但当时并不是一种容易的选择。通过对律师的逐渐了解、理解再到做出选择,是一段痛苦的过程。 当然,其中有很多事情起到了逐渐的影响和推动的作用,到美国进行考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1996年,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共选派九人赴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考察,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名成员。也是这一个月,使我对律师职业产生了深厚的兴趣。

我们九人先是在夏威夷集训了一个星期,考察了当地的大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与美国的诉讼大律师集会交流。随后分散住进九个著名的美国诉讼律师的家中,随同美国律师一起工作,一起生活。 

我来到了洛杉矶一名出庭大律师的家中,正好有一个起诉医生的案件开庭,他领着我观摩了美国大律师的庭审过程。在美国律师的陪同下,我先后拜访了检察官、联邦法官,旁听了最高法院联邦大法官审理案件,参加了律师之夜交流晚 会。每到一处,也向他们介绍中国的法律及司法状况。

一个多月的美国行程,给我感受最深的是,法官多数是从律师中挑选的。我曾经问一名美国大律师:“是愿意当律师还是愿意当法官?”他的回答是:“除非是做联邦大法官,否则,我还是愿意当律师。”这样的回答对我的触动很大。 

我第一次对律师这个群体进行了认真思考。在中国,律师与法官之间有着相当大的隔阂,法官可以当律师,但律师很难当法官,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重视,律师执业的客观环境也不尽如人意,律师在法律人群体中的话语权不够,这种现象对于法律共同体来说,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通过交流我同时也发现美国律师对中国了解甚少,我们应当加强对中国法治进步的宣传。

作为一名检察官,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同时,内心不由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也坚信中国律师会有很美好的未来。

回国后,我希望自己在未来能磨练成成为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大检察官,同时,也开始关注律师行业的发展动向,看到律师正在产生的积极影响也深受鼓舞,律师们充满激情的工作对我也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面对改革开放的快进发展,一颗年轻的心激荡起来,渴望能更加放开手脚大展身手,总觉得有一部分人有一些事可能更需要我,或许能在这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于是便有了“下海”的念头,没有同父母、家人商量,就做出了人生中第二次大胆的选择。

1998年,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从事法律工作 8年的法学硕士可以特批为律师,当时已经是副处级检察官的我果断地向厅长递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了最高检,走向律师这个群体,开始了富有挑战性的律师生涯。

#对话杨矿生# 与当事人建立互信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前提,您是否认同这一说法?您是如何取得当事人信任的?

2019-09-05 16:30:00

我十分认同这一观点,我认为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双方建立互信,而互信的基础又依赖于律师的诚信度和敬业精神,依赖于当事人对律师 诚信敬业的感知和认同。

律师职业是最讲诚信和敬业的行业,也是最需要靠诚信和敬业支撑的行业,失去了诚信和敬业,便失去了律师生存的根基,因此,律师在诚信和敬业方面, 应当努力做到让当事人无可挑剔。

社会大众对律师的诚信和敬业要求极其严格,个别律师的某些不诚信、不敬业问题,不仅影响到律师本人,而且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影响到律师的群体形象。

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怎样和当事人建立互信,怎样树立和保持律师的诚信形象,不仅是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是刑辩律师应当重视和研究的大事。 

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探索了几个做法,与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个做法是:在确立委托关系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交流,以律师的诚信换取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双方建立互信关系。

一是交流了解相互基本情况:掌握委托人对刑辩律师的了解程度和信任度;了解委托人对刑辩律师的要求和想法;让委托人了解刑辩律师的执业规范、工 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特点以及工作难度。特别是要让委托人和当事人明白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争取做什么。

二是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对案情的复杂性及案件的走向,尽量进行客观分析,客观发表看法和意见,不能盲目下结论。

三是向当事人提示法律风险,避免误导: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不是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和打包票。 

只有经过这几个基本步骤的沟通和了解,才可以打消和纠正委托人一些不合法的要求,降低一些不合实际的期望,排除潜在的纠纷隐患,避免出现虚假承 诺、“打包票”等不诚信的现象。

 

第二个做法是:签订完备的《委托协议》,做好详尽的收案谈话笔录,用文字将双方的互信关系确定下来。

制定统一详尽的委托协议范本,为避免委托协议的专业化而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况, 我会对协议中的每一条款逐一向委托人作出解释并记录在案,确保每一条款都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避免委托人事后对协议条款的内容发生歧议或指责。

做好《收案谈话笔录》,将一些不便于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记载于谈话笔录中,尽量将双方谈判和前期沟通的基本内容和达成的共识记录在案,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制作《当事人须知》和《风险提示笔录》,向委托 人详细提示诉讼风险,讲清在委托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第三个做法是:为了体现律师的尽职,办案过程中,主动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和工作情况,对办案过程中每一个重要环节都制作相应的工作记录,所有的工作记录都力求让委托人事后签字认可。 

每一起刑事案件,我们都会单独建立一个流水帐式的大事记,简单记录办案的全过程;

每一起刑事案件,我们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进度情况制作一个诉讼进度安排表,便于掌握案件进度,及时与承办人联系;

每一起刑事案件,我们都会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制作律师工作小结及工作计划方案; 

这些工作方法不仅提高了律师的责任心,而且避免了律师应付敷衍当事人等不诚信不尽职现象,更可以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刑辩律师在什么时间都做了哪些工作,较好地体现刑辩律师的诚信和敬业精神,增强委托人对刑辩律师的信任及工作的肯定。由于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和工作过程都非常清楚地呈现在委托人和当事人面前,既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 意,对律师的工作还是满意的,不存在着因诚信和敬业问题埋怨律师的情况。 

 

第四个做法是:实行“阳光收费”,坚决杜绝私下收费。

在《当事人须知》中提示当事人:禁止私下付费和收费,交由每位委托人阅读并签名;在签订委托协议时,统一指定专人与委托人核实收费问题;由财务人员出面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 出具正式发票,并由委托人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留存。这些工作方法有效地避免收费不规范情况的发生, 减少律师违规违法风险。

 

第五个做法是:采取当事人看得见的工作方式实现正义。

一是接受委托后由我带领中同刑辩团队成员组建团队共同办理案件。

二是酒店封闭式办案。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的工作特点与专案组相似,在办案地酒店封闭驻扎进行阅卷,每次封闭办案时间都在5天以上。 

三是频繁会见。考虑到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的熟悉程度以及为庭审作准备,我们承接的每个案件会见次数都在20次以上,而且,每次会见前我们都提前准备好问话提纲,提高会见效率。

四是辩护词十易其稿。辩护意见不是一次定稿的法律文书,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需要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情况及会见情况不断反复地修改。我起草的辩护意见在庭审发表前一般都要修改好几稿,庭审后还要结合庭审情况进行修改。

五是控制接案个数。为保证案件质量和工作时间,我本人一年只办理 5-6个刑事案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有2个月的有效工作时间。

#对话杨矿生#在最高检10年的工作经历,对您在处理与办案机关关系有什么影响?

2019-09-05 16:45:56

在最高检工作期间,无论是办理案件,还是调研相关问题,或者是制定相关规定都离不开与相关单位打交道。协调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工作方式。在这种工作环境中也养成了如何与其他单位打交道的好习惯。

在最高检十年的工作经历,对于我在与公检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打交道,处理相互关系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的帮助就是使我在办案中能够妥善处理与办案机关的关系我现在是律师,以前也曾是公诉人,熟悉公诉人内部操作规程,熟悉公诉人的思路和角度。这样的经历对于我妥善 处理与办案机关的关系,有极大的帮助。 

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看,律师在处理与办案机关关系时,有几个共性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向办案机关表达律师意见 

律师在表达意见时,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有些律师为了让办案人员接受自己的意见,热衷于私下攻关。这种做法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是既害人又害已,是要坚决反对和杜绝的。 

另一个极端是有些律师不愿意或者不善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我的看法是,向办案机关表达律师意见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应坚持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向办案机关表达意见,防止走极端。

律师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时,要不卑不亢,不远不近、距离适中。在公开场合多沟通,要多组织和参加与公检法的座谈会,建立一种正常的沟通渠道,营 造公检法等机关对刑辩工作理解和支持的氛围。具体办案时,也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沟通发表意见,尽量避免私下接触。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办案机关的矛盾 

律师在会见、阅卷、开庭等方面经常会遇到障碍, 也经常会和办案机关发生摩擦和矛盾。律师处理这些情况时,要理性处理与办案机关的矛盾。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一是尽量不要 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更不要扩大和激化矛盾;二是要积极沟通,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三是阻力较大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反映情况。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学会抓大放小 

在办案程序和节奏安排上,妥善安排工作时间, 配合整体安排,抓住重点,不纠缠细枝未节; 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案情的细节当然应当高度重 视,尤其是涉及到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的细节更是必须紧紧抓住不放,这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性工作。重视案件细节与我们常说的“细枝末节”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它们有本质的不同。

刑事辩护中经常提到的不纠缠的“细枝末节”,从 案情方面讲,是指与案件定性和量刑无关的细节,从程序方面讲,是指在不违反程序规定,不影响辩护权的行使和不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有关具体 工作安排方面的细节。 

类似这种细枝未节问题,辩护律师不去纠缠,不涉及到律师是否失职的问题,相反,表现了对办案机 关应有的尊重,也能够体现律师的素质。 

尽管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谈到律师和办案机关的配合问题,但是,我始终认为,律师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问题。 

当然,所谓“配合”是指在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律师职责的原则前提下对于具体工作安排和诉讼节奏方面的配合,原则问题不能妥协。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谈尊重、谈配合,能够获得办案人员对刑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刑辩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谈配合就认为是放弃原则,放弃职责,二者不能划 等号。

 

第四个问题是如何相互尊重

律师在办案中,要注重自身形象和风范,尊重办案机关和办案人,不能个人斗气,不能搞个人攻击, 不随意发表损害他们形象的言论,这样也可以赢得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部门工作中的一些瑕疵和敏感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但不宜简单地对外扩散,尽量争取通过内部反映协商解决。

 

第二方面的帮助就是在办理群众性敏感案件中, 可以更好地与有关政府机关沟通协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比如:2005年河北46名学生中毒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多位律师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中毒案的起因是膳食会计于某某故意投毒。我们了解到,于某某本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将求偿对象锁定在于某某身上,即便赢了官司,判决也无法执行,这场事故引起的 波澜也难以平复。于是,我们将目光转向了学校。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两项前提工作必须完成,一是要协调说服教育局让学校同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二是要找到足以让学校拿钱补偿的合法事由和合法的方式,亦即以法院 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就涉及到教育局、学校、学生家长及法院四方面的关系,需要沟通协调,寻找四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经过数次的协商协调,终于通过法院达成了调解方案。

一年的漫长奔波,学生们拿到了比较满意的补偿金,而学校、社会等方面对结果也没有异议,一场可能被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消弭于无形。

 

第三方面的帮助就是在参与律师协会与公检法机关相互沟通方面可以更好地更顺畅地做一些工作

虽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由于各自的角色定位不同,相互沟通和理解仍然是一项需加强的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法院对律师刑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作大量的工作。律师执业以来,我担任了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积极参与人大、政协、政法委、公检法、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等单位的座谈和沟通,参与组织众多的业务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为刑事辩护环境的改善、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律师法、刑法、刑诉法的修改等问题建言献策, 为赢得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理解和支持,为律师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