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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喜红律师:《民法典》实施后继承方面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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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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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位老年朋友的提议,就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继承方面的新变化进行了整理。在祝福老年朋友们健康长寿的同时,讲述一些关于老年人非常关注的继承方面的法律常识使他们能够合理的规划自己的财产,解除他们日后的担心,帮助老人们了解法律,使他们运用起来更得心应手。

同时为了贯彻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司法部、司法局、律师协会、律所对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为特殊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责。用服务回报社会,对民法典实施后继承编方面的新规定进行了普及宣传。 

因民法典生效实施时间不长,为了方便同行业朋友及其他群体了解继承方面的新变化,决定将整理出来的文稿公开发表在我所的公众号上,方便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为方便大家使用,将法律条文一一附上,文章篇幅可能稍长,敬请朋友们根据自己所需,可以有选择性的阅读。

本文主旨重在阐述民法典继承编的几点新变化,更重要的是提示相关新规定的具体应用时间的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几乎涵盖了人的一生中所有民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继承法律制度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不再一一列举遗产的范围、种类。根据新规定,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除了有形的财产外,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包括当前大家使用频率很高的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属于遗产的范围,都可以进行继承。

二、遗嘱形式方面的变化

(一)相比较原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

1、打印遗嘱

在民法典实施前,也存在有的遗嘱人以打印的形式作为自书遗嘱,而在使用中效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常常被对方当事人抗辩为无效遗嘱。

现在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效力,这将极大的方便了立遗嘱人选择立遗嘱的方式。

如果选择以打印遗嘱的形式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请注意应用时间方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2、录像遗嘱

在民法典实施前,有录音遗嘱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有录像遗嘱的形式,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录像遗嘱一般都在同时使用。民法典实施后,从法律上对录像遗嘱予以明确,有了法律依据。

如果选择以录音录像遗嘱的方式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3)注明年、月、日。    

在场见证人的条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相比较原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遗嘱还是具有其优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经过公证的遗嘱,其真实性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法院直接认定,并作为证据使用的。



 



请注意应用时间方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民法典新增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的基础上增加了“隐匿”的情形。因此民法典规定了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新增的另外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请注意应用时间方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四、民法典新增了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遗嘱信托制度为遗嘱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可以将财产委托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或者所信任的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防止财产被他人侵占或者造成其他损失。

五、民法典修改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规定的管理人制度相较于原继承法遗产执行人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报酬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六、民法典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继承法规定了代位权,但是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子女代位权人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请注意应用时间方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目前,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为继承。

      七、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或者遗嘱中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在遗嘱中为自己约定居住权,以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避免后顾之忧。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首先,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最后,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体现了我们国家倡导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及治国理念。

引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必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必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稿:郝喜红

编辑 :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