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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中同"刑辩实战"第四期暨"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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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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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对律师进行实战培训,是中同刑事辩护团队的一贯培训传统。2021926日下午,第四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师事务所会议厅如期举办。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对最终能取得怎样的辩护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突出培训“实例、实训、实用”的特点,此次培训专门以“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为主题进行研讨。

 “内训外邀”是中同“刑辩实战”的一大特色,此次培训除中同刑辩团队和律所在京成员参加外,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培训委员会的“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也走进中同,并组织辖区律师参加。同时,来自其他律所的律师也参加了活动。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丽、郝喆刑辩团队成员共同参与研讨交流,并由中国政法大学赵志华副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培训开始前,由赵铭律师、韩丽律师和李娟主任分别致辞。

赵铭律师首先对来自各个律所的律师、天津的兄弟团队的律师、政法大学的专家教授和西城区律协业指委领导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之后,赵铭律师向大家介绍了中同刑辩团队实战培训的传承和逐步向“内训外邀”发展的过程,将和有关律所、团队和协会共同培训、共同研讨、共同提高,并感谢广大同仁对活动的肯定和支持。

最后,赵铭律师也希望各位专家教授、律师同仁继续参与和支持中同“刑辩实战”,将其由中同所的品牌活动打造成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互相交流、共同成长,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力量的平台。

韩丽律师对来到中同律所交流参观表示非常高兴,也被中同律所的文化底蕴、雅致风格所深深吸引。

韩丽律师介绍自己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已有十年,在整个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都在通过交流学习,不断进步,也非常感谢能受邀前来中同所参加此次培训活动。

韩丽律师在致辞后还特别与其团队成员共同向杨矿生主任赠送了极富天津地方特色的杨柳青年画,表达对中同刑辩团队的美好祝愿。

李娟主任表示很高兴能够到中同所的新办公楼,与来自天津等地其他律所的律师朋友们共同交流。

李娟主任介绍,“西游记”是西城律师的专业游学活动,选取的都是西城区非常优秀、有特色的团队,通过组织律师参观、学习、交流,帮助律师共同进步。西城区律协和中同所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最后,李娟主任对此次“西游记”走进中同所,和中同刑辩团队的成员共同探讨刑事辩护中的实务问题表示了感谢,也预祝此次培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培训分为主题发言、嘉宾点评两个环节。

上半场主题发言由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卫东律师主持。

中同所合伙人杨国斌律师就“刑辩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进行了分享。

杨国斌律师认为,目前刑辩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比较困难,一个原因是办案人员不愿沟通,另一个原因是有时候律师无法确定具体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不知道找谁沟通。不过现在这种沟通困难的局面已经有所好转,大多数办案人员都能够接待律师,进行沟通。

关于办案人员不愿沟通的原因,杨国斌律师分析,一是在主观上仍然对律师存在对立、警惕的意识;二是担心和律师说多了会泄露案情,不利于案件的后续办理;三是担心被律师抓到办案不规范的毛病。

对此,杨国斌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一是可以通过查看拘留通知书确定办案单位,或者到看守所进行查询;二是不要畏惧沟通,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予以维护;三是要尽量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四是办案人员一般愿意和家属沟通,可以由家属出面沟通。

杨国斌律师同时指出,刑辩律师可以就案情、办案时间节点、提交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等内容与办案人员沟通,但律师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谨慎。在沟通的过程中,律师的态度、言语可以适当放低,但沟通的内容要明确表达;同时要注意控制个人情绪,不要被激怒,不要和办案人员产生冲突。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喆律师,围绕“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检沟通问题的几点思考”和大家进行了交流。

郝喆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面对辩护人的沟通诉求,往往持有比较积极的态度。在沟通机会增多的情况下,律师更应当关注沟通的效果,在沟通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

首先是一定要做好沟通前的充分准备。郝喆律师指出,沟通应当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是整体诉讼方案的一部分,每一次沟通都要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结合案件发展和重要的时间节点有节奏地安排沟通,避免无计划的、盲目的沟通。沟通前的准备不仅仅包括完成充分阅卷,全面了解案情等基础性工作,还应当明确目的,预判沟通时有可能出现的场景,并做出沟通方案。

其次,关于沟通的内容和范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和检察官沟通应当是毫无保留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将辩护意见全部告知检察官。郝喆律师认为有些意见是必须和检察官沟通的,比如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案卷中未能体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情节、影响事实认定或者案件性质的重要情节。

第三,沟通要讲究方式和技巧。郝喆律师强调,有时候,检察官不方便见面,选择直接让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准备一份高质量的书面意见,把我们要说的说明白,不仅仅是自己明白,还要从检察官的视角出发,让他明白,让他认识到我们专业性,努力创造见面的机会。

中同所实习律师杨琪琛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就“刑辩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分享了自己的体会。

杨琪琛首先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谈了与检察机关沟通的重要性。当事人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被逮捕,则后期辩护空间相对较小;如果能够不逮捕,则无论是对于争取当事人无罪、相对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都更为有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后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即使被提起公诉,也可以和检察官就认罪认罚、审理程序的适用、事实、罪名和情节的认定等内容进行沟通,帮助当事人获得更有利的量刑建议。

关于如何与检察机关沟通,杨琪琛认为,在沟通时间上,对审查逮捕的案件,因为审查时间只有7天,所以律师一定要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尽快沟通。

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可以在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的当天与检察官进行简要的沟通;如果当事人被逮捕,对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应当尽快和检察官沟通,对事实相对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则应当在检察机关退补前沟通。

电话沟通时,选择合适的办公时间更容易联系到检察官;当面沟通则一般应当提前预约。

律师在与检察官沟通时,应当注意把握合法性、专业性、突出性、同理心的原则,实现从“建立沟通”到“更好沟通”。

中同所郝喜红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大家交流了“刑事案件中与办案人员沟通的二三事”。

郝喜红律师首先提到,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应当互相尊重,求同存异,通过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达到有效的沟通结果。自己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会先抛开办案人员的职责和身份。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应不卑不亢,认真倾听,然后适时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争取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可。

遇到沟通不畅的情况时,要以退为进,选择沟通其他的问题,或者另外选择时间沟通,不要与办案人员产生争执,要善于观察、灵活把握,从而最大可能实现沟通的目的。

郝喜红律师认为,与办案机关沟通要掌握时间节点,抓住办案节点,就能事半功倍。

刑事案件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人,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情况后,应当及时沟通,提出取保申请,否则案件就会进入下一个程序。

如果侦查阶段没有成功取保,那么就应当把握好时机,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争取做到不批捕。在刑事案件中把握好时间节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郝喜红律师谈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时,应善于把握时间节点。

如果沟通过早,承办人还没有看卷,对案情不了解,沟通没有效果;如果沟通过迟,承办人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或者已经在内部进行讨论,对案件已经定性,律师的法律意见可能也起不到作用,改变不了对案件的认定。

中同所孟义鹏律师就“关于刑辩律师如何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的一些思考”,分享了自己的心得。

首先,孟义鹏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是一门“沟通和说服的艺术”,较强的沟通能力是一名优秀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审前辩护的效果越来越凸显。刑辩律师应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进而促成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罪名、降低量刑、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孟义鹏律师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如何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一是关于沟通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应在沟通前熟悉在案证据和涉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判例以及承办检察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公诉意见和倾向;

二是关于沟通的方式。律师要积极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材料。如果当面沟通后发现辩护观点有变更或增加,则要及时对书面材料进行调整;

三是关于沟通的时机。律师要抓住两个“最”——“最佳”和“最迟”。沟通的最佳时机是检察官形成公诉意见前,最迟不要超过检察官将《案件审查报告》呈报审批前;

四是关于一些其他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起诉意见书》和卷宗中没有记录,那么律师一定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切不可等到进入审判阶段。

另外,要沟通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争取让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而非比较宽泛的幅度刑。

下半场主题发言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主持。

中同所刘羽律师针对“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中的困境及解决方法”,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

刘羽律师认为,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好坏,可能对案件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与办案机关的良好沟通,有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刘羽律师谈到,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面临两方面困境。

一是法律上的困境。从实践来看,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都明示或默认嫌疑人有罪,办案机关在与律师沟通时自然会带有抵触情绪,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相对弱势。

 

二是现实中的困境。刘羽律师认为律师与办案机关在沟通中存在三个“难”。

第一是会见难。除已存在的问题外,目前一些办案机关以防疫为由,拒绝外省律师会见,加大了律师会见的难度;

第二是阅卷难。在一些案件中,律师要想取得音像资料还得二次阅卷,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反复与相关部门沟通,需要投入很多时间和精力;

第三是辩护难。律师在辩护时,控方一般都倾向于将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审判人员误认为辩方要讲述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加大了辩护的难度。

面对上述困境,刘羽律师也提出了两条解决方法:一是求同存异。律师应当尊重办案人员,在合理诉求被拒绝时,要坚持原则,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以直报怨。碰到带有抵触或偏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应不受其情绪影响,不与其正面对抗,而是说清道理,取得理解。

刘羽律师最后总结,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不是为了对抗,但也不是为了取悦办案机关。本着遵守法律,尊重办案人员的态度去与办案机关沟通,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韩丽律师和大家进行了“与办案单位沟通小技巧分享”。

韩丽律师首先指出,律师和公检法沟通,占据了律师工作内容的很大一部分,贯穿从立案到案件审结的全过程,也直接关系到最终辩护效果的实现。实践中,律师在和办案机关尤其是和侦查机关沟通,往往会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阻隔,但只要能够做到多渠道、全方位、非常执着,就没有沟通不上的可能。

韩丽律师认为,律师的沟通首先是要全面发现沟通对象。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从派出所承办警官到预审再到法制,要经过最少三个部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至少能建立三个沟通渠道,或许三个渠道意味着吃更多闭门羹的可能,但也意味了更多成功沟通的可能。

其次是要合理把握沟通时间。律师应该熟练掌握案件在各个阶段历经的时间,介入沟通不宜早,也不宜迟,既不能错过关键节点,也不要打办案机关措手不及,要学会换位思考,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沟通。

第三是要深入挖掘沟通渠道。除了口头沟通,提交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之外,其实还有一些辅助性工具。比如在庭前辩护环节,律师可以提交阅卷笔录、证据清单,或者在联系不上法官的时候,律师也可以选择写信,有时候现代通讯工具不好使的时候,传统的沟通方式,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中同所主任杨矿生律师重点就“与办案机关沟通要把握住节奏”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

杨矿生律师认为,刑事诉讼的推动是由办案机关主导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办案机关作为办案主体,每一个阶段办案机关的工作重心也不同。辩护律师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刑事诉讼的阶段多,各个阶段的长短、快慢各不相同,抓住各个阶段之间的衔接时间,就是抓住了节点,才有可能把握住沟通的节奏。

只有把握住节奏,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才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随后,杨矿生律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安排会见,应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分享了自己的经验。

杨矿生律师特别指出,把握沟通节奏要有计划性,留出提前量,要主动沟通,执著坚持,才可能有效果。

中同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结合办案实践,谈了“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赵铭律师认为,律师之所以要和办案机关沟通,有深、浅两个方面的原因。从浅层面来说,包括询问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动态、履行律师职责三个内容;从深层面来说,包括抓住案件关键节点、说服办案机关采纳意见、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三个内容。

其次,赵铭律师指出了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过程中常见的四类问题:一是不好意思,二是托关系,三是按部就班,四是过于强势。赵铭律师表示,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信任度降低,也无法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甚至起到反作用。

再次,赵铭律师结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分别按照看守所会见、刑事拘留阶段、审查逮捕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了应当注意的事项。

最后,赵铭律师强调,刑事辩护就是一门“沟通和说服的艺术”,如何通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让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被接受并采纳,是刑辩律师应具备的重要素质。

主题发言后,中国政法大学赵志华副教授对各位律师的分享内容进行了点评。

赵志华副教授首先总结,这次关于刑辩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问题的专题培训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实战,作为高校学者,感到今天的培训非常务实,各位律师分享的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破解的问题,非常有收获。第二个关键词是沟通,作为法律人,从事的工作其实就是说服,就是沟通,这是一个人能力的体现,尤其是刑事辩护中的沟通,更加考验一名律师的水平。

赵志华副教授表示,各位律师分享的各种关于沟通的技巧和心得,都体现了大家的思考,体现了刑辩律师以当事人为中心,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初衷和坚持不懈的执着精神,也感受到了刑辩律师的不易。

赵志华副教授提出,刑辩律师的沟通需要求同存异,并借用《鬼谷子》中的话,具体分享了自己对刑辩律师如何沟通的体会。

首先,“与智者言,依于博”,就是如果对方是专业的检察官或法官,就应该通过独到的眼光让对方看到之前看不到的东西,以更高的站位取胜;

第二,“与辩者言,依于要”,就是如果对方也是很好的辩手,就不要纠结于反复的争论,要抓住要点;

第三,“与贵者言,依于势”,就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重大的案件,或者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案件,有可能是承办人本人甚至是其领导都难以单独决定的,这个时候律师就不能仅仅从法律和事实本身进行辩护,而是要换位思考,指出可能存在的漏洞,这样承办人会更愿意沟通;

第四,“与过者言,依于锐”,就是即使检察官或者法官存在错误,也不要反复纠结错误本身,而是要利用其情绪和心态,实现自己的沟通目的。

最后,赵志华副教授总结,刑事辩护是一门手艺,在办案过程中要保持平等的心态,不卑不亢,这样就能站得住,立得住,也能走得远。

中同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最后对本次培训进行了总结。

赵铭律师表示,相信此次培训对大家都有启发和帮助,希望“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取经”成功。

希望培训能够帮助大家在今后的刑事辩护中增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能力,赢得家属的信任,也期待下次中同“刑辩实战”如期举行,继续与大家共同进步。

通过这次培训,中同刑辩团队成员和来自兄弟刑辩团队的成员,和大家分享了各自对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经验和体会。赵志华教授的精彩点评和分享,也将刑辩律师和不同办案人员的沟通方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结合和提炼。参加培训的律师都表示整个活动干货满满,获益匪浅。

中同 “刑辩实战”第四期暨“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