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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挖取的砂石土究竟是何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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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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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施工现场就地挖取砂、石、土作为施工材料,应该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之事,也是施工惯例,这样既降低施工成本又能提高施工效率,同时符合环保要求,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大家是否注意过,就地挖取的砂、石、土究竟是何许身份?如何利用就地挖取的砂、石、土材料才合法合规?在此,小编根据中同建工地产律师团队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梳理,供大家参考和分享。

 

1、就地挖取的砂石土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就地挖取的砂、石、土与矿产资源发生关联,让人有不可思议的感觉,这里听小编慢慢叙来。

首先,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因此只要具有利用价值的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都属于矿产资源。施工现场就地挖取的砂、石、土能作为建筑材料的一般都属于矿产资源。

其次,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建筑材料中砂、石、土属于矿产资源的具体表现:    

砂: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

石:石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

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以上我们得知,就地挖取的砂、石、土只要具有利用价值,可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的,其身份一般属于矿产资源。

 

2、就地挖取砂石土是否被允许?

 

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知,就地挖取砂、石、土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而且被鼓励的。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法律允许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挖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挖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

 

3、如何合理合法就地利用砂石土?

 

首先,限定挖取范围。根据《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规定: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是允许且被鼓励的。

其次,限定使用范围,仅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第三,禁止盈利,仅限于自用,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根据《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规定:“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注意环保,需防扬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因此就地挖取的砂、石、土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中,合理合法就地挖取和利用砂、石、土必须注意以上四个方面,否则就会涉嫌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法条链接:

1.《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2.《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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